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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3上半年税费政策汇编(附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发表时间: 2024-03-17 来源:kaiyun体育全站官方入口

  2023年已经过半,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系统学习了解相关税费政策,我们将上半年已发布的税费政策按税种进行了梳理,以下为部分政策目录链接,同时,制作了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方便大家按需查阅。快收藏学习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具体如下:

  ①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 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来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o 购进农产品用来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能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

  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税的方法,均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公司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

  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逐步提升离岛旅客购物体验,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产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允许超出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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