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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门问答 增值税专题(七)——发票类

发表时间: 2023-11-11 来源:kaiyun体育全站官方入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矩:“一、一切成品油发票均须经过增值税发票处理新体系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二)交税人需求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不中听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矩:“一、一切成品油发票均须经过增值税发票处理新体系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2.发票‘单位’栏应挑选‘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出售折让等景象的,应按规矩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触及出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出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获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挑选承认渠道承认已获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经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交税人中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矩:“五、税务机关依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算计数,为交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体系)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交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间断、出售折让等景象,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交税人中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矩:“七、交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间断、出售折让等景象,需求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依照以下规矩履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处理体系(以下简称‘发票处理体系’)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出售方在发票处理体系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运用互联网接纳交税人上传的《信息表》,体系主动校验经往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交税人端体系中。

  (三)出售方凭税务机关体系校验经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处理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据。

  新办交税人初次不得善终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最高开票限额约束?每月能够不得善终多少份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交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矩:“一、一起满意以下条件的新办交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交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现已进行实名信息收集和验证(需求收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交税人规模由各省税务机关确认);

  三、税务机关为契合本公告第一条规矩的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交税人处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越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越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越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越50份。各省税务机关能够在此规模内结合交税人税收危险程度,自行确认新办交税人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规范。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区域,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新疆、青海、西藏区域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稳妥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的金额算计是否包含交强险保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妥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矩:“稳妥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含:稳妥单号、税款所属期(具体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算计等。其间,金额算计包含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算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运用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矩:“第八条 出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从以下规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挑选‘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间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依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出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矩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装备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依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矩开具发票。

  (三)出售方出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出售折让等景象,应当凭增值税发票处理体系校验经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产生出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本方法试行之日起制作的机动车,出售方应按本方法规矩开具机动车发票。制作日期依照国产机动车的制作日期或许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运用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矩:“第九条 出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时,应遵从以下规矩:

  (一)依照‘一车一票’准则开具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一张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

  (二)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的‘交税人辨认号/共同社会信誉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出售方依据顾客实在的状况填写。如顾客需求抵扣增值税,则该栏有必要填写顾客的共同社会信誉代码或交税人辨认号,如顾客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后,如产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出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出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回收顾客所持有的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悉数联次。如顾客已处理车辆购置税交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顾客已处理机动车注册挂号的,不需退回注册挂号联;如顾客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顾客现已处理机动车注册挂号的,出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刊出证明复印件;如顾客没方法获得机动车刊出证明,出售方应留存机动车出产企业或许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许相关状况阐明。

  (四)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没方法处理车辆购置税交税申报或许机动车注册挂号的,应向出售方请求从头开具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出售方核对顾客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从头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共同的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

  (五)机动车出售共同发票打印内容呈现压线或许出格的,若内容明晰完好,无需交还从头开具。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本方法试行之日起制作的机动车,出售方应按本方法规矩开具机动车发票。制作日期依照国产机动车的制作日期或许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