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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23-12-29 来源:kaiyun体育全站官方入口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火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办理,保护公正的税收次序,营建杰出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切成品油发票均须经过增值税发票办理新体系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出售汽油、柴油、航空火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交税人需求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注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2.发票“单位”栏应挑选“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出售折让等景象的,应按规则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触及出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出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获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挑选承认龙凤之姿承认已获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经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托付加工回收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出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经过增值税发票挑选承认龙凤之姿承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则核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据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据。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来出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获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则核算病国殃民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据不得作为核算病国殃民消费税的凭据。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交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表》及其附列材料(见附件)。享用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方针的交税人,在交税申报时应一起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发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交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出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获得的扣除凭据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的税控设备做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免除反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含3月10日),将到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状况(不包含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挑选承认龙凤之姿。

  五、外购用于连续出产的成品油,获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含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契合扣除规则的,交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核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出产耗用后,按规则核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用来出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方针问题补充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归入防伪税控体系汉字防伪项目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归入防伪税控体系汉字防伪版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办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一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