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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网上售麻油夸大保健功能 商家因虚假宣传赔钱!

    发表时间: 2024-04-09 来源: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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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无锡:网上售麻油夸大保健功能 商家因虚假宣传赔钱!

  时间:2015-11-13 11:25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 夏倩 肖俊杰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4月,郑某通过第三方交易买卖平台购买了一些麻油供家庭及馈赠好友生活所需。依据网页描述,该麻油不仅有“乌发防脱、补肾阳气、滋润五脏”等功能,还是“全球首创、第一大月子餐品牌”,但食用后,郑某并不觉得有相关医疗保健作用。郑某觉得自身上当受骗了,遂将商家诉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商家退回货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

  网上购买商品时你是否曾遇到“销量第一”、“史上最低价”、“第一品牌”等令人血脉喷张的宣传口号。面对这些眼花缭乱的标语,如果买到货不符实的商品,该如何维权?下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今年4月,郑某通过第三方交易买卖平台购买了一些麻油家庭及馈赠好友生活所需。依据网页描述,该麻油不仅有“乌发防脱、补肾阳气、滋润五脏”等功能,还是“全球首创、第一大月子餐品牌”,但食用后,郑某并不觉得有相关医疗保健作用。郑某的朋友亦告知其该麻油只是一种普通的麻油,从配料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只有麻油的成分,并无另外的特殊功能。郑某觉得自身上当受骗了,遂将商家诉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商家退回货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

  郑某诉称,商家存在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首先,网页介绍麻油的诸多保健功能纯属子虚乌有;其次,网页描述“经过20年市场验证,热卖67809瓶”并无事实依据,被告通过虚假的数据使消费的人信任被告的产品,属于欺诈;再次,商家在宣传产品时存在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情况,通过不正当的方式销售商品具有一定的欺诈性。

  综上,郑某认为,《食品广告暂行规定》中规定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商家销售的产品存在多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认定为欺诈消费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由被告所在地进行审理。法院认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收货地崇安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法院驳回了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共购买麻油20瓶,价值5409.6元。商家在销售涉案麻油时确实存在郑某所提及的以上问题。承办法官认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商家对此也表示同意,立即撤回了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介绍及广告宣传,并及时进行了更改完善,并在法官的调解下自行与郑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的2.5倍进行赔付。郑某撤回了对商家的起诉。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承办法官肖俊杰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有欺诈故意、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受到欺诈进行具体认定难度较大,一般以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外包装、标识及宣传等是否与商品真实的情况相符为判断依据。其弊端在于催生了大量的职业打假人。近年来,随着网购成为商品零售市场很重要的渠道,职业打假人的阵地也转移到了购物网站上。

  今年以来,无锡崇安法院共审理涉网购类纠纷案件共6起,原告均为职业打假人,被告则是注册资本较大,有履行能力的直营店和商家。案件类型大多分布在在食品和日用品领域,职业打假人均以商家对自己的产品介绍及相应的广告宣传方面存在虚假宣传提起诉讼。

  肖俊杰表示,对于商家而言,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商家在网络站点平台上销售产品时,要进一步完善商品简介、广告宣传等信息,要杜绝法不责众、投机取巧的营销理念,在合法、客观的基础上理性经营合格产品,避免踏入侵权的红线。对于消费者而言,为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示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风险意识。消费的人在网购下单前,要仔细浏览相应网购平台的服务条款,综合考量商家的信誉度、好评度、销售量后做出合理的选择,认真核实所购商品的介绍、说明、广告宣传等相关信息,以防上当受骗。二是要注重保存证据。消费者请务必保留其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从表达购买意向开始到最终下单核对邮寄地址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以网络站点平台提供的聊天软件为准(尽可能的避免用网页版聊天工具)。对交易快照、物流单号和物流送达过程的网络显示图均须尽量做好截屏保存,以形成一条能客观反映整个网购行为主体、内容、数额等的证据链,对收到的产品实物和邮寄凭证要谨慎保管,以备维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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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常态化规范提升工作中开展“一市一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通知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第一批兽药国家标准制修订草案的公示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川农函〔2023〕77号)